曾因上訪“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農婦吳春霞,狀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違法。5月21日,河南省高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公安機關將吳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為,沒有相應的精神病司法醫學鑒定,屬於違法。(《京華時報》5月22日)
  這場勝訴來之不易,吳春霞被“精神病”發生在2008年,第一場訴訟提起是在2009年,第二場訴訟提起則是2012年,直至今天,第二場訴訟才作出終審判決。吳春霞這場勝訴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同時也存在一些隱憂。
  在第一場訴訟中判決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和小橋辦事處“共同賠償”吳春霞14.5336萬元,在第二場訴訟中,判決確認了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後改名為第六分局)送治行為違法。行政訴訟歷來是很艱難的訴訟,勝訴率通常在三成以下,而法院能頂住壓力判決農婦勝訴,這體現了司法權力對於行政權力的有力制約,也是司法權力將行政權力關進籠子里的體現。
  這兩場訴訟確定了公權力機關隨意對公民進行限制人身自由和“被精神病”的違法性,將有力地推進精神病人收治的法制化。在刑訴法修訂前,公民“被精神病”現象比較普通,此後確立了“公安機關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人,寫強制醫療意見書,檢察機關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強制醫療的決定”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司法化措施。通過這兩場訴訟,在司法層面,確認了“被精神病”的違法性。
  但是,在看到上述勝訴的積極意義的同時,也要看到存在一些隱憂。其一,司法地方化帶來的“地方保護主義”仍然陰魂不散。這兩場訴訟拖延時間比較長的原因之一,就是立案不易。吳春霞先是到川匯區法院起訴精神病醫院、街道辦事處、公安局,但都沒有獲得立案,後來,她到周口市中院,由中院指定沈丘縣法院審理,才獲得立案。這後面就有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公民權利受到侵犯,地方法院甚至連案都不立,司法如何能起到制約行政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作用呢?
  其二,違法勞教和違法“被精神病”是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它不僅僅是民事賠償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問題,更涉及行政機關本身亂作為,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甚至是官員濫用職權和非法拘禁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責任問題。按道理講,一方面,應由公民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另一方面,上級行政機關要主動撤銷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有關司法機關要對濫用職權和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人員進行立案偵查。遺憾的是,我們只看到了公民個人孤身奮戰,其他相關執法執紀部門卻按兵不動。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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